1 有标底招标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615号文《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评标定标采用的基本方法有综合评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我省所有公路工程项目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即评标委员会通过对评标价和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赋予不同的权重,以打分方式评出最佳的投标,综合得分第一名确定为中标人。评标价通常是围绕标底进行的,虽然《范本》规定投标价是采用复合标底计算的,但认真分析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及交通部交公路发(1997)451号文发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与评标价有关的条款,不难发现评标价仍然是以业主标底为基础进行评比的,复合标底计算中业主标底占50%的权重,且投标人报价高于业主标底10%或低于业主标底20%其投标无效,因此标底编制是否公正、合理及标底保密程度是影响评标结果的重要因素。
标底是业主对招标项目投资的预期,是评标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我省标底的编制是依据交通部工程概算定额(或预算定额)、工程项目计划类别、取费标准和调价规定等计划文件,带有较强的计划色彩,与市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不能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真实水平,也不能完全反映业主的期望价格,其次,标底价格的编制基础,除了设计文件、定额、标准、现场施工条件之外,重要的一条是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事实上,对于现代工程施工来说,由于技术工艺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差异,所形成的工程价格不尽相同,有时差距甚大,很难用统一标准去衡量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由于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作为“标准”的特殊地位,不合理的标底会使合理的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显得不合理,降低其中标机会,因而评标结果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另外,关于标底的保密问题给标底编审人员和其他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带来很大压力,如果在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前完成标底编制,就有可能泄露,尽管招标单位采取开标当日12:00截止接受投标书,要求建设单位12:00~14:30之间确定标底数,但由于所编概算数在之前已为定数,投标人计于功心也不难分析得出。就是不考虑标底泄露,由于设计审查数据无法保密,编制办法及定额的统一,投标单位要测算招标单位的标底值并非难事,鉴于标底对于投标单位中标有决定性影响,投标单位必然利用一切手段来打探、搜集这方面的情况。这样的报价往往不是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工程、详细调查、精心组织、实事求是地计算工程费用,而是考虑报多少价可以中标。至少该报价按实际是多了还是少了,很多时候便不成为其考虑的重点,招标成了“你需要我报多少,我就报多少”,而不是“工程需要报多少,就报多少”。
通常为了保密,标底的编制是由招标单位个别的工作人员或邀请的1~2名专家完成的,根据招标时间的安排,往往要求标底编制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而且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标底编制的这些特殊要求,必然造成标底编制的局限性,许多问题不可能进行深入地调查、讨论和了解。在实践中,编制标底的人员一般是管理、设计单位的概预算人员。尽管这些人员都有丰富的概预算编制经验,但大多对施工工艺并不熟悉。标底编制时定额套用、工艺选择一般均采用设计提供的方法或常规方法;另外人员少、时间紧、对材料价格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往往采用设计提供的或近期造价站提供的材料价格,这样编制的标底可能会与实际有一定的差距。另外招投标一般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编制标底也应该按施工图预算编制,事实上,由于建设工期的影响及程序的加快,标底编制深度一般均达不到要求,只能用概算来编制,这样与实际也会有一些出入。
因此为使招标工作更趋合理,建议:(1)改变将建设单位编制的标底作为衡量投标单位报价合理性唯一标准的做法;(2)严密招标程序,使招标工作的泄密现象失去意义;(3)提高透明度,消除投标单位顾虑;(4)改变招标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影响;(5)将招标真正作为工程实施中的一个阶段,使招标过程与合同执行结合的更加紧密。因而有必要研究、探索更加完善的招标评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