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10、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