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题_2006年10月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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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0年12月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吴伟在天津市××区××路××号5楼210号住房的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美元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15,000元),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50,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2000年12月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01年×月×日天津市XX公安局拘留了邓中天。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2001年×月×日天津市××公安局制作第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递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对邓中天提请批准逮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 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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