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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教自考国际私法2005年4月试题

www.zige365.com 2007-12-6 10:28:4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37.简述我国关于外交豁免限制的主要规定。
38.简述我国关于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39.简述连结点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四、论述题(本题12分)

40.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1974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可以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特殊案件中,出于某特殊情况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试问:(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2)对于本案,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4)什么叫“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最早是由哪个学者提出来的?

42.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座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是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得拆迁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同住。朱昂、余杏芳去世后,由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州的房屋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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