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铜 川 市 财 政 局
铜人社发〔2010〕48号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川市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新区人才交流中心、财政分局,市就业管理局,市人才交流中心
现将《铜川市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掌握工作进展情况,请将《陕西省就业培训人员安置汇总表》、《陕西省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汇总表》和《陕西省实施就业(创业)培训券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在每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及存在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附件1: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申领表
附件2:陕西省就业培训人员安置汇总表
附件3:陕西省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汇总表
附件4: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附件5:《陕西省实施就业(创业)培训券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铜川市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技能培训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方便劳动者参加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81号)和《关于在全省推行就业(创业)培训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98号)精神,全市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全面推行就业(创业)培训券制度。
一、培训券的申领和发放
就业(创业)培训券是劳动者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有效凭证,在全省培训定点机构均可使用。就业(创业)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新版《就业培训券》的面值分为600元、480元、360元三种,《创业培训券》的面值为600元。
(一) 就业(创业)培训券的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陕西户藉或外省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就业和创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领取《就业培训券》或《创业培训券》。具体为 :
1、登记失业人员; 2、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含未就业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4、持有《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发放程序
就业(创业)培训券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领取。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机构组织发放。具体方式为:
符合条件并有提升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优惠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申领表》(附件1),经审核且公示3天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登记申领,再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发放,同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须将申请人个人资料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
(三)发放管理
就业(创业)培训券采取实名制管理,只限申领者本人参加培训时使用,每个劳动者每年只能申领一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机构及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对发放工作的管理,对所发放的培训券做好登记统计工作。要建完善的培训券发放台帐,培训人员台帐,转移就业台帐,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和完整一致。
二、就业(创业)培训券的使用
持就业(创业)培训券的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定点机构和培训专业接受培训,并依据培训券面值抵扣培训费用。就业(创业)培训券为一次性使用凭证,截止当年12月31日内有效。
(一)培训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严格实行开班申报审批制、培训现场巡查制、培训实名制、网上公示制、学员每日签到制、奖惩与淘汰等制度,严防转让收购就业(创业)培训券、弄虚作假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自身培训管理,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和安排培训时间,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注重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
(二)培训时间及补贴标准
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50人。持面值360元《就业培训券》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个学时,持面值480元《就业培训券》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80个学时,持面值600元《就业培训券》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0个学时;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得超过25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0学时(含创业实训),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跟踪指导服务不得少于6个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人员信息上传至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
对参加就业培训合格人员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对培训机
构再按1000元、800元、600元的培训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并按规定进行了跟踪指导服务的,对培训机构和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再按我省1800元的培训补贴标准分别补齐差额部分。
三、就业(创业)培训券的兑付
(一)培训合格但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兑付
培训定点机构在组织持券人员培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人数,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4),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兑付。
(二)培训后实现就业(创业)的兑付
对技能培训合格人员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由培训机构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4)和培训人员的就业合同或劳动用工证明,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补贴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差额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兑付。
对创业培训合格并在6个月内开业的,由培训机构和跟踪指导服务机构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4)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差额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兑付。
(三)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需报送的材料
1、《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2、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 3、学员考勤册; 4、学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培训券; 6、创业计划书复印件;7、《陕西省就业培训人员安置汇总表》(附件2)及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 8、《陕西省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汇总表》(附件3)及创业人员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四、违规责任
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培训定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定点机构资格,追回违规就业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
(二)培训没有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学员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不满意的;
(三)收购或伪造就业(创业)培训券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培训券交由培训定点机构代理发放的;
(二)因履行培训券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培训机构套取、骗取国家培训补贴的;
(三)与培训定点机构串通造假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领取培训券的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中途辍学以及将培训券转让他人的,3年内取消其享受培训补贴政策的资格。对收购倒卖培训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申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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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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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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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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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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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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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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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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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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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学专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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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券
类 别 |
就业□ 创业□ |
培训券面值 |
600元□ 480元□ 360元□ |
其他相关
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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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
意 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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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意 见 |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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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培训机构各执一份
培训对象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