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全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两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职业资格培训、收费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并将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人事部副部长王晓初介绍,这次工作的重点是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考试、鉴定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职业资格培训、收费等活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考试和鉴定的组织实施、相关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方面的情况。
他指出,本次工作的重点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如确需保留,要经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审批,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各类企业不得再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第二,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第三,对考试、鉴定相关的培训、收费等工作进行全面清查。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强制开展或违规举办的各种培训,以及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开展的收费活动,要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坚决查处。第四,对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等活动,抓紧纠正或清理;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和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他强调,2008年4月30日前,各地和各部门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工作总结。4月30日以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将在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论证,并会同有关部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批准保留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发布公告。凡是未经批准和未向社会发布公告的职业资格,今后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培训、考试、鉴定和发证等活动。
原载《北京人才市场报》转自北京人才市场报电子版(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