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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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号令(2000年3月16日发),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物业管理员属于持证就业的目录。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下发《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2001]75号), 决定在全国展开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对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作了详细规定。
2002年上半年在全国开展了首次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社会反响热烈,近1.3万人参加了考试,其中0.8万人通过了考试。2002年11月24日举行了第二次全国统一鉴定,1.7万人报名参加了考试,比上半年增长了41%,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反映出社会各界对高质量、高水平的物业管理人才的广泛需要。
二、组织实施
1.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 2.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务管理、质量督导和发放证书等工作。 3.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4.根据各省规定,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的鉴定所(站)具体负责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等工作。
三、培训教材
该职业培训鉴定使用《物业管理员(师)职业资格培训教程》,该教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四、职业等级
物业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三个等级。
五、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见习工作2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房地产类、城管城规类、建筑类、社区类、工程管理类、工商管理类)大专以上学历。
-------助理物业管理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物业管理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六、鉴定的方式
物业管理员的鉴定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知识考试采取书面测试方式。技能考试采取两种方式:一部分为书面测试方式,另一部分采取录像测试方式。每部分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
七、鉴定时间
每年两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见每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发文。
八、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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