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疗的目的,分为根治治疗、姑息治疗、术前放疗、术后放疗及腔内放疗等。
1.根治治疗适用范围
(1)有手术禁忌或拒作手术的早期病例或病变范围局限在150cm2的皿a病例。
(2)心、肺、肝、肾功能基本正常,血象白细胞计数大于3×109/1、血红蛋白大于100g/1者。
(3)KS≥60分,事前要周密地制订计划,严格执行,不要轻易变动治疗计划,即使有放射反应,亦应以根治肿瘤为目标。
2.姑息治疗:其目的差异甚大,有接近根治治疗的姑息治疗,以减轻病人痛苦、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亦有仅为减轻晚期病人症状甚至引起安慰作用的减症治疗,如疼痛、瘫痪、昏迷、气急及出血。姑息治疗的照射次数可自数次至数十次,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设备条件等而定,但必须以不增加病人的痛苦为原则。治疗中遇有较大的放射反应或KS分值下降时可酌情修改治疗方案。减症治疗系照射产生症状的部位,通常可用大剂量少分割治疗。
3.手术前放疗:旨在提高手术切除率,减少术中造成肿瘤播散的危险。对估计手术切除无困难的病人,可术前大剂量少分割放疗;如肿瘤巨大或有外侵,估计手术切除有困难,可采用常规分隔放疗。放疗距手术时间一般以50天左右为宜,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手术后放疗:用于术前估计不足,手术切除肿瘤不彻底的病例。应于局部残留灶放置银夹标记,以便放疗时能准确定位。
5.腔内短距离放疗:适用于局限在大支气管的癌灶,可采用后装技术,通过纤支镜将导管置于支气管病灶处,用铱(192Ir)作近距离放疗。与体外照射配合能提高治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