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7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 供 单体建筑的 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8A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 48 h 。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3 条的规定 ;
6 水池 ( 箱 ) 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 ( 箱 ) 内的贮水 48h 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