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考试要点复习(11)
第九节 建筑防排烟
七、高层建筑机械排烟
采用排风机进行强制排烟称机械排烟。它由挡烟壁、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
据有关资料介绍,一个设计优良的机械排烟系统在火灾时能排出80%的热量,使火灾温度大大降低,从而对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机械排烟系统在火灾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设计时应对机械排烟部位的确定、防烟分区的划分、排烟口的位置、风道的设计等,进行认真地考虑与分析。
(一)机械排烟设置部位的确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一类建筑和高层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走道和房间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3.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4.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5.除利用窗井等采用可开窗自然排烟措施的房间除外,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二)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计算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8)(2001年版)规定,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排烟风机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时或净空高度大于6.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60m3/(h·m2)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当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不小于120m3/(h·m2)计算。
(2)中庭体积小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次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能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其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25~30Pa。
(4)排烟风机的全压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8.2.4条: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三)排烟系统的基本要求
1.排烟系统的布置
(1)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房间的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布置。
(2)排烟气流应与机械加压送风的气流合理组织,并尽量考虑与疏散人流方向相反。
(3)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若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2.排烟口
(1)当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
(2)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如图(p255)2.9-10所示。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超过280℃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3)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近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为防止顶部排烟口处的烟气外溢,可在靠近排烟口的来烟气流的另一侧装设防烟幕墙,起到排烟口蓄烟和防止向别处扩散的作用,如图(p255)2.9-11所示。
(5)排烟口的尺寸,可根据烟气通过排烟口有效断面时的速度不宜大于10m/s进行计算。
(6)同一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时,要求做到所有排烟口能同时开启,排烟量应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
(7)机械排烟系统中,当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