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2.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3.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4.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对毒性药品要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建立登记本,详记收支情况,每班复点,保证帐物相符,如有差错立即追查并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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