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重新注册
(一)重新注册条件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延续注册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对条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一)换发人员条件
1.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114号)规定,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旧版的《护士执业证书》(大、小证原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5.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
6.正面免冠彩色小2寸近照3张(审核表1张,体检表1张,执业证1张)。
(三)换发流程
换发工作按照首次注册进行办理。
1.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集体申报。
2.各医疗机构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信息;二级以下护士人员少的医疗机构可以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录入信息。
3.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备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后,直接上报市卫生局办理。
其他医疗机构备齐材料后报各所在辖区、县卫生局,由区县卫生局统一上报天津市卫生局办理。
4.经市卫生局审核合格,换发新《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共12位,第1~4位为年度,第5~6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划代码,第7~12位为证书的流水号;
5.医疗机构接到市卫生局通知后取回新证书。
七、其他事项
1.自发文之日起未领取护士执业注册审核表的单位请速到天津市卫生局医政处领取,具体审核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变更注册按照《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发新证书期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书。
3.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包括聘用的合同护士)不在市卫生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4.工作联系方式,天津市卫生局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联系电话:23337760、23337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