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证、首次注册程序
(l)统计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注册机关或所在地县(区)卫生局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执业证书申领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县(区)卫生局。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录入信息。各县(区)卫生局、二级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卫生局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
(7)各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4-2006年”(双数年注册)、或“2005-2006年”(单数年注册),并加盖“xx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8)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正式在编护士领证、首次注册材料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核、注册。
2、再次注册程序:
(1)统计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注册机关县或(区)卫生局为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领取《再次注册申请表》。填表时应逐项如实填写,无变化项目也应该逐项填写。
(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收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4-2006年”,并加盖“xx设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4)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12月30日前完成。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注册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时,应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陕西省护士变更注册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等材料。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活动,不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省内变更。由拟执业单位发给需变更护士《陕西省护士变更注册审核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填写基本情况栏目并签名,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后,护士持此表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到原注册机关,原注册机构填写意见后留存一份,在注册软件上进行“省内变更(出)”并导出个人电子信息,由本人带往拟注册机关。另一份交拟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审核、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注明变更时间并加盖护士注册专用章,将信息录入注册软件。“省内变更(入)”(或导入其电子信息)。
(二)跨省变更、部队专业。
由拟执业单位发给需变更护士《护士变更注册审核表》(出省,以拟执业地表格为准,如无相应表格即用我省表格)或《陕西省护士变更注册审核表》(入省)一式两份,由本人填写基本情况栏目并签名。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后,护士〈或代理人〉持此表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到原注册机关,原注册机构填写意见,在注册软件上进行"出省变更"。再将材料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留存审核表一份,另一份带(寄)回拟注册机关。拟注册机关审核后报拟发证机关,拟发证机关审核并收回原《护士执业证书》,发给新《护士执业证书》,再由拟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三)辖区内变更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属于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直接在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补办的程序
(一)医疗机构护理从业人员《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在15日内在省、市(县、区)级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凭有效证件和现执业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到省卫生厅办理补证手续。
(二)补办证书的原则是补办遗失的相应证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如实填写补证时间;如补正本,则在发证日期后标明“原证遗失、补发新证”字,如补副本,则在注册栏的各注项填写“原证遗失、补发新证”,以示与原证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