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发行人业务存在境外经营的,应专门披露有关境外经营的风险。
64.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单及其简要情况。
65.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66.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包括向关联方累计年度购买量占其同类业务采购量5%以上的交易,或对关联方年度销售收入占其同类业务销售收入5%以上的交易。
67.在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发行人应转载在招股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68.上市公司只有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方可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69.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
70.不允许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