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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前景:法规解读短线交易和归入权若干问题探讨--归入权的性质
www.zige365.com 2010-12-30 10:49:13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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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归入权的性质
依证券法规定,所谓归入权,又称短线利益归入权,是指上市公司内部人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若在法定期间内进行短线交易,其交易所得利益就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要求短线交易者将其由此所得收益返还给公司的权利。从公司对短线交易收益的所得而言,归入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其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权利,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请求权说。此为台湾学者郑玉波所持观点。他认为,归入权为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该权利内容之利益,须通过他人特定的行为间接取得。各种请求权均以一定的基础权利为前提,短线交易是短线利益的形成基础。在短线利益归入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公司,义务主体(归入责任主体)是短线交易者。公司有权要求短线交易者将其所得短线利益返还给自己所有。二是形成权说。台湾学者史尚宽持此种观点。我国学者杨志华持相同看法。他们认为,民法上的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主要特征是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首先,归入权为公司内部人进行短线交易的结果,法律赋予公司归入权,目的在于改变证券买卖关系的结果,使短线交易利益转归上市公司。其次,归入权的行使并不以公司对短线交易所有权为基础,也不以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为条件,而只需公司作利益归入的意思表示,或者公司股东作利益归入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再次,归入权行使使原证券买卖关系结果发生变更,从而否定短线交易者利益所有。因此归入权为形成权。 [4]三是形成权兼具请求权说。此为台湾学者吴光明所持观点。其理由是,归入权系以公司单方意思表示为之,而一经行使即发生内部人短线交易所得归于公司之法律效果。因此,其属于形成权。但在实务中,归入权性质有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之特质,盖若仅有形成权之性质而不具备请求权之性质,则归入权之规定,于执行上如遭拒绝时,该权利就转化为请求权。 [5]四是请求权兼具形成权说。我国学者贺绍奇持此种观点。贺先生认为,归入权立法的目的是强制对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获利的剥夺,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民事制裁,它产生于公司内部人短线交易的结果。归入权是公司内部人违反其信赖义务和忠实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归入权是公司基于信赖关系而享有的权利,是在该权利基础上享有的一种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利。但归入权又
具有形成权特征,权利人公司行使归入权无须以公司内部人作为或不作为为条件。 [6]
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归入权是公司基于信赖关系和公司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从事短线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依法享有的将其短线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一种请求权和民事救济权利。同时,归入权又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公司依法行使归入权,不依短线交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为条件,只需公司作利益归入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且在短线交易者不履行归入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该权利,请求司法救济。由此可见,归入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兼具形成权的复合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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