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5)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6)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1)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2)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5)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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