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承担着证券代理发行、证券自营买卖、证券代理买卖、资产管理及证券投资咨询等重要职能。 2.证券公司的职能:第一,媒介资金供需;第二,构造证券市场;第三,优化资源配置;第四,促进产业集中。 3.证券公司可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 4.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标准的承销过程的三个步骤为:第一,证券公司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公司提出建议;第二,当证券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请证券管理机关批准之后,证券公司将与之签定证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证券公司着手进行证券的销售工作。 5.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在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应遵循的原则有:第一,代理原则;第二效率原则;第三,“三公”原则。 6.证券公司的管理包括:第一,管理战略;第二,管理内容;第三,管理原则;第四,管理模式;第五,内部控制。其中管理内容包括:第一,业务管理;第二,财务管理;第三,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节证券服务机构 1.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服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策划、财务顾问及其它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以及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2.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以安全、高效、低成本为原则,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即中央登记、中央存管和中央结算,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3.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指对证券投资者和客户的融资活动、证券交易活动和资本营运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专门从事证券咨询业务的专营咨询机构,另一类是兼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兼营咨询机构。 4.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内容。 5.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具备的条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资格取得的程序。证券法律业务的主要内容:第一,为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为证券承销活动出具验证笔录;第三,审查、修改、制作与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6.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试应符合的条件,事务所申请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程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证券的工作内容。 7.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的程序,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与业务的管理。 8.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申请阶段;第二,评估阶段; 第三,通知、公布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