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交易行为监督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
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另外,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有关材料。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