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要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内容包括总则、会员资格管理、席位与交易权限管理、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等。
(一)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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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
特别会员 |
会员资格 |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
会员权利 |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
会员义务 |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
(二)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同意接纳的,向该证券公司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1名,组织、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10项)。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四)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