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例题·多选题】《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 )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A.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2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义务
B.已经办理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
C.最近1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D.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职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正确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