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1:证券公司。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
我国第一家专业型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于1987年成立,1998年,我国《证券法》出台。2006年新修订《证券法》实施,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不在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
1、公司章程(一目了然)
2、主要股东持续盈利,3年无违法违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3、法定注册资本
4、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
5、完善制度
6、合格场所和设施
7、其他
注册资本要求(多选、单选):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从事业务种类直接挂钩:
1、经营证券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三业务,最低限额5000万元。
2、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业务四业务中任一项,为1亿。
3、经营以上四业务中任两项以上的,为5亿。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重要事项变更须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多选):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大多一目了然)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以上七大业务,相关内容等交易再复习)
知识点2:证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判断、单选)
证券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诚实守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2003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6年《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5%以上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控股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客户合法权益,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在业务人员等方面严格分开。
经营四大业务中两种业务的,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003年《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经纪业务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及结算风险。
2006年《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净资本是在净资产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反映了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