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业务基本规则
我国第一个买断式回购国债:2004年12月6日上市的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大宗交易系统】
2005年3月21日上市的2005年记账式(二期)国债【竞价交易系统】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规定与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1、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2、交易所会员参与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加买断式回购交易,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
3、上交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
目前,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4国债(11)”“05国债(1)”和“05国债(2)”等4种,推出的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购品种。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报价方式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⑴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⑵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⑶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⑷交易单位:手
⑸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⑹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2、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五)交易费用
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六)履约金制度
1、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
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2、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3、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七)仓位控制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清算原则
“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履约与违约
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双方违约: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回购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
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消指定交易。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回购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违规处罚【5】
1、投资者违反仓位控制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2、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3、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4、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他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交易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停牌、复牌和终止
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交易所以通知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