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下列四大类证券: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条件:
⑴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⑵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⑶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⑷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日均换手率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
率的平均值。
日均涨跌幅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波动幅度是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⑸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⑹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⑺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一)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但证券公司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二)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四)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权益处理
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一)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的行使
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的处理
涉及的利息税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信用交易客户的身份计算。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当及时分派给对应的信用交易客户。
(三)其他权益的处理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四)融券交易期间权益的处理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
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当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
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融券客户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
3、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由证券公司和融券客户根据双方约定处理。
九、信息披露与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交易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