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1、证券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
⑴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⑶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⑷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2、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询价交易】或证券公司营业柜台【非上市的债券】实现。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时,若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一)决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风险性
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三)收益的不稳定性(因为有风险性存在)
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