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2001.6.12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2.12.27《试行》
代办股份转让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我国开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初期,主要是为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的问题,以后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也可以进入这一系统进行转让。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主办券商业务可以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1、主办业务范围
⑴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⑵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
⑶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⑷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⑸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⑹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⑺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⑴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⑵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⑶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⑷根据转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⑸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12】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6、最近2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负责日常管理,至少配2名承销资格人员,其余均有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未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投资者必须开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法人投资者在开立股份转让账户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
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推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一可以发挥证券公司的中介机构作用,在对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推荐挂牌和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督导等提供专业报务;二是可以充分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证券公司网点体系,方便投资者的股份转让;三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效率、标准化的登记和结算服务,保障转让秩序;四可以依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服务系统,避免系统的重复建设,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和风险,减轻市场参与者的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