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主要三大主体)
⑴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⑶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作为财务顾问牵头进行保荐业务工作的分工)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2.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3.工作底稿的内容:
4.关于工作底稿的其他要求。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校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265毫米规格的纸张,双面印刷。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的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的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11.发行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有一份电子文件。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已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