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承销商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的要求
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经主承销商承销业务内核小组统一进行合规性审核。
承销商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提出否决意见。如提出否决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收到承销商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主承销商,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10项)
⑶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
⑷承销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1.5%。
⑸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应详细披露。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60%。
⑹关联方关系需要披露。
⑺承销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承销团在10家以上,可设2~3家副主承销商。
3.承销说明书:
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例题10: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的时间限制时报送文件的( )个工作日内。
A.2 B.3 C.4 D.5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