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独立的结算所作为清算机构,采取会员制
结算所职责:确定并公布每日结算价及最后结算价;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负责对成交的合约进行逐日清算;对结算所会员的帐户进行调整平衡;监督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以及公布交易数据等信息
无负债结算制度
又称逐日盯市制度,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 1 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成交价进行对照,计算浮动盈亏,进行随时清市。
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结算周期,并对所有帐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计算,要求所有交易盈亏及时结算,能够及时调整保证金帐户,控制市场风险。
结算所的角色
所有交易登载在结算所帐户上,成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充当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在合约对冲或到期平仓时负责清算盈亏
交易所成为所有和约的履约担保者,承担所有的信用风险,省去交易者对交易双方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
金融期货的限仓制度
定义: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形式: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
限仓原则:近期严于远期、套期保值与投机区别对待;机构与散户区别对待、总量限仓与比例限仓相结合、相反方向头寸不可抵消等
金融期货的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的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
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前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