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券服务机构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熟悉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熟悉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熟悉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熟悉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4)不超过60周岁;(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20名以上符合《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3)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4)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与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