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大纲要求: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 了解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有关业务规则。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帐户,减少资金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体制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为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第二,新的体制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第三,新体制有助于从体制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五)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一)结算原则
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目前,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