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新增)
(一)过程
(二)成果
1.有效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
2.平稳处置了一批高风险公司。
3.集中改革完善了一批基础性制度。
4.进一步健全了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
5.积极推进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
四、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2006年11月1日生效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净资本指标反映了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表明证券公司可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和应对风险的资金数。
计算净资本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保持充足、易于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需要并抵御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结算风险等,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二是在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破产关闭时,仍有部分资金用于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等事宜。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4.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为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2)为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以上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的市值合计。
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产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