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新增)
(一)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两种形式:全资子公司;参股。
(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占有率、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有审慎性的要求,要求最近l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1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另外,子公司参股股东应当符合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的要求。子公司参股股东是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专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与子公司的发展存在战略协同效应。
(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
2.子公司股东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懂事推荐权相适应;
3.禁止相互持股;
4.禁止损害子公司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5.建立风险隔离制度。
五、证券公司监管制度演变(新增)
(一)独立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管制度
(三)以适当性服务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以自我约束为主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五)鼓励开拓探索的创新监管制度
(六)配套互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