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主要考点:
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一、融资融券业务及账户体系概述
融资融券业务与普通交易不同。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当中,涉及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或款项,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交相应的担保物。以融资为例,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证券时,客户需事先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同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作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
为妥善记录客户融资买入并作为证券公司担保物的证券,防范融资融券业务违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采取了“看穿式”账户体系。一方面,将所有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以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记入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并将该账户内的证券定义为信托财产,由证券公司名义所有;另一方面,在证券公司自行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基础上,由中国结算公司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作为备查账,防止证券公司串用、挪用。从法律界定来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是实际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是明细数据,而非实际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
(一)融资融券相关交收账户的开立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与中国结算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这两个交收账户是专用账户,实现了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证券和资金交收环节的相对独立。
对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给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中国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和违约处理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和违约处理比照普通交易。如融资融券交易涉及A股普通交易,则清算交收比照A股;如融资融券交易涉及ETF,则清算与交收比照ETF普通交易。但融资融券交易需要与普通交易分开清算,并需要通过独立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证券交收账户进行交收。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具体如下:
1.资金清算与交收。
(1)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净额清算,生成各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2)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中国结算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2.证券清算与交收。在证券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公司需要同时维护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相应的明细账户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具体如下:
(1)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未加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在办理证券交收后,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2)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的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的交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中国结算公司并不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原因是融券业务涉及客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而中国结算公司不掌握此类信息。但中国结算公司将维护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
3.交收违约处理。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处理也比照现行各品种普通交易。
中国结算公司同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