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B股的清算与交收模式
【主要考点】
我国上海市场、深圳市场B股清算与交收。
一、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接纳结算参与人的方式,建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B股结算参与人在B股中央结算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要为B股投资者设立B股账户和美元资金账户,而且要参与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
B股结算参与人分为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核准后可以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其他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可以申请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
上海市场B股交收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客户交易除外);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实行逐项交收。
(一)净额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3日下午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完成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汇款确认和交收确认文件。
(二)逐项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参与人及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3.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认。证券公司参与人最迟需于T+2日13:00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最迟需于T+3日13:00之前进行交收确认,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交收指令。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交收指令于T+2日14: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发送给相关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如果有未匹配成功的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可最晚于T+3日12:00前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结算公司。最终交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3:0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14:00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
如境内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而出现透支,或境外参与人未能按时将交收应付款项汇入而出现透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每天按透支金额的0.5%收取罚金。
二、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
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与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略有不同。首先,上海市场B股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而深圳市场B股对境内外结算参与人均实行净额交收制度。其次,上海市场允许托管行就其客户达成的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并直接与结算机构交收;而深圳市场不允许,即托管行客户达成的交易必须由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在深圳B股市场,如果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且客户原证券由托管行托管,则必须将其转托管至证券公司,以使证券公司能够履行交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