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资金划拨银行上海分行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款指令通过系统内本、异地资金汇划系统划款。
④资金划拨银行收到资金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入账通知。
二、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交收
1.交易当日(T日)收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交易成交数据传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扣除交易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等各项费用,产生各结算参与人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在净额结算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各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除资金清算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还于T日日终根据成交记录,办理证券的交收和变更登记,即记增买入证券账户,记减卖出证券账户,并相应进行证券持有人名册变更登记。
3.清算完成后(最迟在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将T日及T+1日上午的结算备付金余额数据及结算头寸明细变动数据,传送给各结算参与人。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经在T日日终根据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净额实际记增或记减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依据结算指令于T+1日完成资金交收:
①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时,结算参与人应于当日l6:00前通过IST系统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付款项。
②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大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电子提款申请,将超出款项划至其指定收款账户中。为防范风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定了提款限制:
结算参与人最大可提款金额=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冻结余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由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经在T日日终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资金情况相应记增或记减资金交收账户,因此这里所称的结算备付金余额已经体现了T+0交易的资金交收结果,相当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中的“账户余额+(T+0应收应付资金净额)”项。因此,中国结算沪、深两个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提取限制实质上并无差异。
③T+1日16:O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仍然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定其发生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按每日透支金额的1‰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罚息。另外,还可以采取冻结结算参与人所管辖相关证券账户上的证券、要求结算参与人立即补足透支金额、强制卖出暂扣证券等必要措施。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16:O0对资金交收账户并无记增或记减操作,只是在该时点确认结算参与人是否发生交收违约,这一点与上海分公司存在差异。
在上述流程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应付款项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责任与否尚需在T+1日16:00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已经在T日日终办理了证券交收。因此,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尚未贯彻货银对付原则。中国结算公司已经制订并公布了改革方案,未来将对A股、基会、债券等品种实行货银对付制度。
(二)资金划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同样利用技术系统(深圳分公司的系统名称为“IST”)连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划拨银行(称为“结算银行”)、结算参与人,实现资金划拨指令的高效传输和对账,结算资金划拨模式与上海分公司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