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主要考点】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证券公司参与结算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取得资格后,证券公司需要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结算系统参与人名称或其结算账户、清算路径内容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在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结算系统参与人停止资金结算业务后,应向中国结算公司提出撤销其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结算备付金是指,资金交收账户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资金交收账户也称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3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1.最低备付含义
最低备付是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得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2.最低备付的调整
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国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式中: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对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 计收。
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此外,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而对于被认为风险较低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3.最低备付不足
结算参与人每日应及时查询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若余额不足,应立即补足资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由于相关原因被冻结,结算参与人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满足该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的要求。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日终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终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营业日补足。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三、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