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主要考点】
掌握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
掌握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有关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管与处罚措施。
掌握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重点掌握)
1.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2.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3.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不过,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8年底,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还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越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为防范风险,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如正回购方(融资方)到期不返还款项,则逆回购方需要变卖此前从正回购方收到的债券,但变卖款可能不足额;如逆回购方到期不归还债券,则正回购方需动用款项补购债券,但款项金额可能不足。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这些规定有利于防范承担返售债券义务的正回购方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