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债券回购交易资金的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这些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于2000年7月28日颁布)。除签订回购主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债券回购主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结算代理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金融机构。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融资方名称、融券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资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质押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