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国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证券公司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时,应事先向投资者提交《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与投资者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填写“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