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出现上述情形的,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客户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客户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五、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证券公司应当由专门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做到与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经纪等业务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二)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在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三)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四)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五)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六)合理的规模控制
(七)完备的合规检查
(八)科学的风险评估
(九)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十)建立授权管理与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