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除应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客户资产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1·判断题】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之一是: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答疑编号911060101]
【答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