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按照中纪委关于制定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工作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09年1月l9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实施。《准则》是我国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第一部系统性的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据该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
《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1.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3.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准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该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几个原则,即维护客户利益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勤勉尽责原则和维护行业声誉原则。这些原则以《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等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3.《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