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试要求】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2005年3月,人行制定并发布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标志性事件: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中国的外国债券或熊猫债券市场便由此诞生。→2006年11月15日,国际金融公司又成功发行8.7亿元。当初核准的30亿元额度全部用完→截止2008年底,该类债券的发行总量为30亿,均未到期。
【知识点1】审批体制
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窗口单位会同人行、发改委、证监会等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同意。
【知识点2】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10亿美元以上。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计划。
【知识点3】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
人民币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募集说明书;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
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知识点4】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1.财务资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注册的会计师依据中国会计标准进行审计并对外披露。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知识点5】债券的承销
1.应组成承销团。
2.承销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知识点6】利率的确定
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知识点7】其他相关事项
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发行人应在人民币债券发行日前1个月内,为发债募集的资金开立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立、注销等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发行人须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运用人民币债券资金发放及回收人民币贷款、投资的明细表。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文本语言应为中文。发生违约或其他纠纷时,适用于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