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封卷
(5)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两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15号文第四条要求,报送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
(6)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7)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9)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补充广告。
【知识点7】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1.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新履行申报手续+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人(主承销商)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知识点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
1.专项复核的目的: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2.专项复核的范围:问题明确可操作+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
3.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4.专项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间隔专项复核报告出具日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方可向同一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及相关服务+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及中注协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有关执业规范。
5.专项复核报告的要求
应由两名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其中至少1名为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应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不得以“未发现”等类似的消极意见代替复核结论。报告最迟应在发行人申报财务资料的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送至证监会。
6.专项复核差异的处理
7.专项复核报告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