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发审委会议
ⅰ一般要求: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弃权,同意票或反对票均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ⅱ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5票为通过,未达5票为未通过
▲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5票,暂缓,否,按正常程序进行。即使暂缓,也只能暂缓一次。
→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ⅲ特别程序: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5名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3票为通过,未达3票为未通过
▲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④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的,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的,可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准。此时,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如果没有这样反而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保荐人的保荐。
【知识点6】会后事项
1.会后事项的情景
2.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
(1)公司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应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2)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发行人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条件有:
(3)拟发行公司最近1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