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考试要求】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
●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考试重点】
★企业股份制改组和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
★企业改组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知识点1】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从法律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归属问题,从经济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经营问题。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在短期内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例1·多选题】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是( )。
A.确定法人财产权 B.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C.企业产权独立 D.筹集资金
[答疑编号911030101]
【答案】ABD
【知识点2】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形成来源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1990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底前后经原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证监会长期以来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2.《证劵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知识点3】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1.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2.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与发起人出资方式有关的业务一定要与上市公司业务基本一致。
(2)治理规范:4个独立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独立、机构应独立、财务独立。
(3)避免同业竞争
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组时,应避免其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