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考试要求】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熟悉核准制的特点。
◆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
◆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考试重点】
◆熟悉核准制的特点。
◆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
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
监管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进行检查。
【知识点1】核准制
●核准制:证券的发行人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还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重要基础: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增强了保荐人的责任(选择和推荐企业,培育过程)、企业按需要决定股票发行规模、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发行审核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和股票发行价格询价机制。
【知识点2】保荐制度
●时间:2003年12月。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提出“双保要求”,既有保荐机构保荐又有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 |
持续督导期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
●保荐责任:对发行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监管对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
1.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3个月,责令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2.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证监会可在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其具体负责的推荐。保荐业务人和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应当撤回;整改、直至撤销保荐机构资格。
【知识点3】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现场检查: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业务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