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 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