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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笔记:证券交易第4章(5)

www.zige365.com 2010-7-27 17:38:0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开(收)盘价、除权(息)等交易事项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 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考点)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重要考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 最后一笔交易前l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 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三)除权与除息

  1.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2.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重点掌握)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 计算公式为:

  

  【例2·计算题】某上市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配5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ll.05元,计算除权(息)报价。

  [答疑编号911040102]

  【答案】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4.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异常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非交易所能够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比如,现行交易规则规定,出现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总数的l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或者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要实行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要予以公告。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 当日有效。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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