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
(一)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投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 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 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二)暂停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恢复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1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